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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呼和浩特十大蒙餐店”“呼和浩特十大地标美食店”评选工作的通知

来源:呼和浩特市商务局 发布日期:2024-02-05 22:5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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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内蒙古烹饪餐饮饭店行业协会、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餐饮业“提品质、创品牌”,提升餐饮服务供给质量,丰富餐饮消费新场景推进首府餐饮业高质量发展呼和浩特市商务局组织开展2024年首批“呼和浩特十大蒙餐店”“呼和浩特十大地标美食店”评选活动,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全市餐饮饭店企业,包括饭庄、酒家、酒楼、餐馆、餐厅(含宾馆、饭店、酒店自主经营的餐厅)及事业单位对外经营的餐厅。

二、评选内容

(一)2024年首批呼和浩特十大蒙餐店

(二)2024年首批呼和浩特十大地标美食店

三、评选时间

(一)报名阶段:24--222

(二)初筛阶段:224-36

(三)投票阶段:37-316

(四)评审阶段:3月中下旬

(五)公示阶段:3月底

四、组织机构

主办单位:呼和浩特市商务局

承办单位:内蒙古烹饪餐饮饭店行业协会

美团

内蒙古自治区餐饮服务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协办单位:呼和浩特市文化旅游产业协会

呼和浩特酒店餐饮服务业工会联合会

五、评选依据

依据《内蒙古名店名菜名点名宴认定标准》、《地标美食质量技术规范》(T/CHA017-2020)团体标准,同时参照《地理标志产品标准通用要求》国家标准,以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等规定。

六、申报条件

(一)企业资格

1.要有完备的执业手续,《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齐全;

2.经营面积200平米以上,年营业额200万元以上,有固定商号、店名,且正式营业使用满2年(含2年)以上;且近三年无重大责任安全及食品卫生事故。

3.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在当地具有广泛知名度;

4.具有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书;

5.岗位设置科学规范,各项制度健全;

(二)环境卫生

1.厨房装修、装饰建材标准达到规定要求;

2.生产车间初加工、烹调、存储等区域要分布合理、规范;

3.室内环境达标,其中温度、换气、落尘、通风系统达到一定要求;

4.按操作规程运行,保持设备设施清洁卫生;

5.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6.保鲜设备运行良好,冷菜、点心及原辅料要按照规定设备及温度、时间进行保鲜。

(三)原料食材

1.使用的肉禽食品(原料)要有检疫合格的证明,鲜货类原料要标注保鲜期;

2.所用原料不得经过非食用色素及其他非食用化学品处理;

3.所用原料必须在保质期内,并禁止使用注水、掺水、变质的原料及其成品、半成品;

4.所用原料不得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农药残留量不得超出国家规定的标准;

5.禁止使用未经依法批准的新资源食品和保健食品;

6.不出售国家禁止销售的野生保护动植物;

7.禁止使用无进货凭证及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其他食品。

(四)服务规范

1.服务程序要严谨、规范,利于灵活掌握、快捷供应;

2.对顾客使用规范的礼貌用语、突出细节、周到服务;

3.服务人员要有秀丽端庄、大方得体的仪表仪容;

4.企业要配备一定数量的蒙汉双语人才,可以进行简单的服务对话。

(五)菜点质量

1.菜点符合安全、健康、卫生、环保的发展方向;

2.菜点特色鲜明、风味突出,被广大消费者接受;

3.有符合认定“呼和浩特十大蒙餐店”、“呼和浩特十大地标美食店”条件的优质产品;

4.菜点的品质稳定,不受季节、时间变化而有较大起伏;

5.呼和浩特市十大蒙餐店呼和浩特市十大地标美食店对企业的销售具有明显的促进作用。

(六)企业文化

企业员工的配置符合国家或行业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和要求。

(七)其他

1.所提供的相关产品和服务须与“特色蒙餐”“地标美食”的理念相一致,具有相应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市场前景,蕴含和体现产品特性、商品品质和服务标准,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发展政策规定。

2.申请主体守法经营,安全生产,依法纳税,无不良诚信和违法违规记录,具备相当的经营实力,能力、“特色蒙餐”、“地标美食”提供充足、先进、可靠的产品或服务。

3.申请主体的相关产品质量管理和服务体系健全、运行有效,取得相应的认证许可资质,近三年没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没有因消费者投诉或被媒体曝光,市场信誉良好。

4.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注重生态环境保护,申请前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5.本次活动以企业自愿参加为主认定不收取任何费用

七、认定程序

呼和浩特十大蒙餐店”“呼和浩特十大地标美食店”评选认定与使用应在主办单位统一领导下进行,由承办单位内蒙古烹饪餐饮饭店行业协会、美团、内蒙古自治区餐饮服务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成“评审认定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请各旗县区商务部门、内蒙古烹饪餐饮饭店行业协会等积极组织动员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参与申报评选:

(一)企业申报

申报单位以企业门店为主体对照认定条件申报并填写《呼和浩特十大蒙餐店申报表》(附件1)、《呼和浩特十大地标美食店申报表》(附件2),附企业简介(100字左右)、执业证照复印件、规章制度、企业经营状况、代表菜品照片等材料,清晰菜品图,尺寸:长300*200,禁止提供截图、模糊图片、大小不符合要求图片,图片下方请标记菜品名称(不得超过10个字),发送内蒙古烹饪餐饮饭店行业协会电子邮箱。

(二)资格初审

内蒙古烹饪餐饮饭店行业协会、美团、内蒙古自治区餐饮服务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专家(专家由内蒙古烹饪餐饮饭店行业专家、市民代表和媒体记者等组成)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经初审符合认定条件的进行集中评审。

(三)线上投票

报名结束后,社会公众根据自己喜好,在美团APP/大众点评APP美食频道扫描“呼和浩特十大蒙餐店”、“呼和浩特十大地标美食店”评选二维码进行投票,或搜索呼和浩特十大蒙餐店”、“呼和浩特十大地标美食店”关键词进行投票,每人每天最多可投10票。投票结束,按得票数由高至低选出20家候选主体。

(四)专家评审

组建不少于7人的专家评审小组,专家评审组按照评选标准,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参评单位实地走访、现场打分评审,同时进行诚信守法、合规经营等方面核查,评选出首批“呼和浩特十大蒙餐店”“呼和浩特十大地标美食店”。

(五)公示公告

对拟认定主体名单进行公示公告,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授权认定

授予餐饮企业“呼和浩特市十大蒙餐店”“呼和浩特市十大地标美食店”称号,同时,将评选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和互联网向社会公布,并适时组织颁奖授牌匾活动。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如需继续使用,应在期满前两个月申请延续。被使用主体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规则及义务

1.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在荣誉称号上加注各种旅游促销、纪念性的文字和图形,不得转让、出售、转借、赠予;

2.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履行诚信约定。

3.在生产、加工、销售和服务过程中须符合“特色蒙餐”“地标美食”所要求的质量标准;

4.严格按照注册商标的文字、图案设计使用,不得自行改变标识的文字、图案及其组合和比例;

5.配合有关部门对产品质量、商标使用和服务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主动维护“特色蒙餐”“地标美食”品牌声誉;

6.主动参加 “特色蒙餐”“地标美食”相关商务展示展览、品牌推介等营销活动;

7.按年度及有关要求提供授权使用产品、商品的质量检验检测合格报告以及“特色蒙餐”“地标美食”相关标准的执行情况;

8.时反馈“特色蒙餐”“地标美食”品牌下的产品质量、服务信息,以及市场消费者对该集体商标的接受度与满意度。

八、监督与管理

对荣主体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应按规定定期向“评审认定办公室”报送生产经营与品牌使用管理情况,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或停止使用:

1.发生不良信用记录的;

2.弄虚作假,申请资料不实的;

3.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事故的;

4.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受到侵权投诉经查证属实、严重影响品牌形象的;

5.消费者满意度下降,对产品和服务质量反映强烈的;

6.使用主体管理运营体系出现重大问题的;

7.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延续申请的;

8.违反授权使用协议规定和法人承诺事项、一年内无正当理由未参加相关活动的;

9.产品停产、企业倒闭、实体店歇业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履约的。

10.超范围使用荣誉称号或擅自转让、出售、转借、赠予的;

11.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12.申请人主动提出退出的;

13.其他暂停或停止情形的行为。

对暂停或停止使用的主体企业,须交回牌匾、证书。“评审认定办公室”对荣获荣誉的主体企业进行不定期评估。对暂停或停止使用的,由“评审认定办公室”对外发布公告。

九、联系方式及联系人

(一)内蒙古烹饪餐饮饭店行业协会

党宇晨:15034790587 座 机:0471-4969514

董振华:15849170840 邮 箱:1498919049@qq.com

通讯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87

(二)美团

袁丽君:15354887767闫雨萌:15940503635


附件:

1.呼和浩特十大蒙餐店申报表

2.呼和浩特十大地标美食店申报表


呼和浩特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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