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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商务局关于加强商贸流通领域行政事项中查询使用信用报告的通知

来源:呼和浩特市商务局 发布日期:2024-09-19 16:4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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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单位)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大会精神,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盟市政务诚信监测评估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精神,推进在商贸流通领域行政事项查询使用信用报告,结合实际,现我局在行政管理事项中查询使用信用报告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使用范围

各科室、事业单位需在下列工作中查询使用信用报告,作为行政管理和管理辅助工作的重要依据:

申报财政性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项目申报;公职人员录用、调任选任、岗位晋升等;表彰奖励、评优评先等领域

二、查询渠道

鼓励多方式、多渠道进行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查询。例如可通过“信用中国”、“信用中国(内蒙古)”、“信用中国(内蒙古呼和浩特)”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查询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信用报告,可向自治区社会信用管理中心申请查询自然人社会信用信息。

三、结果应用

各科室、事业单位应将信用报告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对信用记录优良的,在同等条件下,在行政管理事项办理过程中实施绿色通道、减少检查频次、提供优先便利和重点支持等激励措施。对有失信记录的,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加强日常监管限制享受优惠政策、评优评先。

四、组织保障

各科室、事业单位应树立大局意识,诚信意识,密切配合,把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并于每季度末月25日前将查询使用信用报告情况,报至市场体系建设科。同时应强化信息保护,在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时,应依法做好涉及企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保护工作。

呼和浩特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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