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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商务局关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企业备案登记权限下放的公告

来源:呼和浩特市商务局 发布日期:2024-05-22 18:3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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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按照市行政审批局推动政务服务下放要求,现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企业备案登记权限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业管理范围与发卡类型

(一)行业管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9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等三个行业,并开展单用途预付卡业务的“企业法人”。

(二)发卡类型划分

《管理办法》规定,发卡企业的类型主要划分为4种:集团发卡、品牌发卡、规模发卡和其他发卡

1.集团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2.品牌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3.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或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的发卡企业。

4.其他发卡企业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规模发卡企业之外的企业。

二、权限下放说明

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相关要求,现将“规模发卡”企业的备案登记事项授权至各旗县区商务主管部门,由各区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工商登记注册地为所辖区域内的“规模发卡”和“其他发卡”企业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登记事项;经济技术开发区虽不属于县(市、区)人民政府,但独立行使工商注册登记权限,并配备相应的商务主管部门,有能力和条件承接相应的备案登记事项,现授权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工商登记注册地为“呼和浩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规模发卡”和“其他发卡”企业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登记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