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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常见问题解答(八)

来源:呼和浩特市商务局 发布日期:2024-12-16 16:0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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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属于核准情形的境外投资,企业如何办理核准手续?

答:对属于核准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地方企业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企业申请境外投资核准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 申请书,主要包括投资主体情况、境外企业名称、股权结构、投资金额、经营范围、投资资金来源、投资具体内容等;
  2. 《境外投资申请表》;
  3. 有关部门对所涉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或技术准予出口的材料;
  4. 境内投资主体企业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境内投资主体企业注册资本应大于申报对外投资额,其经营范围应与境外投资项目相关);
  5. 境外设立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章程的复印件及其翻译件;
  6. 境内投资主体企业相关董事会决议或出资决议;
  7. 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包括可研报告、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环境分析评价等);
  8. 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9. 属于并购类对外投资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尽职调查报告和《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
  10. 根据真实性审查工作需要,如有其它材料要求,将另行通知。

2.中方投资额可以由哪些构成?

答:中方投资额是中方企业投向境外最终目的地企业的投资总额,既包括中方企业在境内的出资部分,也包括中方企业在境外的出资部分。

中方企业在境的出资部分包括:现金出资(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实物出资、无形资产、股权出资等其他出资方式。

中方企业在境的出资部分包括: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内保外贷、外保外贷)等其他出资方式。

3.自然人以个人名义境外投资如何办理备案?

答:自然人境外投资不属于商务部门主管范畴。自然人在境外为上市而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管理局负责为其办理相关的外汇登记手续。

4.两个以上投资主体共同开展境外投资,由哪一方办理境外投资备案?

答:《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第十四条规定,投资主体为两个以上共同开展境外投资的,应当由相对大股东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办理备案。如果各方持股比例相等,应当协商后由一方办理备案。

关于“共同”的概念是指两家以上的投资主体联合去境外开展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