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开展境外投资需要在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哪些手续?
答:商务部及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并向获得备案或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是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必要时,商务部可另行公布其他核准管理的国家和地区的名单。
实行核准管理的行业是指涉及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
2.企业在取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之前是否可以向境外拟投资项目汇出部分急需的投资款项?
答:可以根据外汇管理政策汇出境外投资前期费用。
境外投资前期费用主要包括:进行境外投资前,需进行市场调查、租用办公场地和设备、聘用人员,以及聘请境外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所需的费用;在境外项目招投标过程中,需支付的投标保证金;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境外资产权益,按项目所在地法律规定或出让方要求需缴纳的保证金;用于支出境外企业注册费、开户费等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境内机构(含境内企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汇出境外的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美元且不超过中方投资总额的15%。境内机构汇出境外的前期费用,可列入其境外直接投资总额。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为境内机构办理前期费用登记手续后,境内机构凭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到银行办理后续资金购付汇手续。
境内投资者在汇出前期费用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设立境外投资项目或购买境外房产的,应向注册地外汇局报告其前期费用使用情况并将剩余资金退回。如确有客观原因,开户主体可提交说明函向原登记银行申请延期,经银行同意,6个月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如确有客观原因,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超过300万美元或超过中方投资总额15%的,境内投资者需提交说明函至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外汇局按个案业务集体审议制度处理)办理。
3.如果企业未按规定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境外投资备案或核准手续,会有哪些影响?
答:如果企业未按规定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境外投资备案或核准手续,将无法将投资款通过银行汇至境外,未来境外投资收益也无法以合规方式回到境内。
4.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企业如何办理备案手续?
答: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企业申请境外投资备案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主要包括投资主体情况、境外企业名称、股权结构、投资金额、经营范围、投资资金来源、投资具体内容等;
(2)《境外投资备案表》;
(3)境内投资主体企业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境内投资主体企业注册资本应大于申报对外投资额,其经营范围应与境外投资项目相关);
(4)境外设立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章程的复印件及其翻译件;
(5)境内投资主体企业相关董事会决议或出资决议;
(6)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包括可研报告、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环境分析评价等);
(7)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8)属于并购类对外投资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尽职调查报告和《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
(9)根据真实性审查工作需要,如有其它材料要求,将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