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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解读

来源:呼和浩特市商务局 发布日期:2025-01-07 15:1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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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实际情况,科学、有效地组织全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充分发挥统计咨询、监督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2006年12月26日,商务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印发了《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商合发[2006]684号)。制度自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二、《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所称对外直接投资是指我国国内投资者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设立、购买国(境)外企业,拥有该企业10% 或以上的股权,并以控制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为核心的经济活动。 
三、《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适用于所有发生对外直接投资活动的企业、团体等。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报送。 
  四、商务部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一要求,负责全国对外直接投资的统计工作,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综合编制、汇总全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资料。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境内投资主体 (不包括该行政区域内中央管理的企业,下同) 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综合编制、汇总并向商务部报送本行政区域内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资料。 
  境内投资主体负责管理本单位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表式搜集其境外直接投资企业的统计资料,综合编制、汇总并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报送本单位的统计资料。 
    五、统计范围和主要内容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的范围主要包括境内投资主体通过直接投资方式在境外拥有或控制10%或以上投票权或其他等价利益的各类公司型企业和非公司型企业 。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的内容主要包括:境内投资主体的基本情况;境外企业的基本情况;境内投资主体与境外企业间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通过境外企业实现的货物进出口情况,境外企业通过避税地再投资情况。 
    六、《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采用定期填报统计报表方式,搜集、整理统计资料。调查表分为年度报表和季度报表。商务部、国家统计局根据需要对重点统计调查项目采取典型调查方式,收集、整理统计资料。 
    七、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统计数据将定期进行监控和评估。属于国家机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八、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数据采取定期公布制度。 
  年度统计数据由商务部、国家统计局于次年9月30日前以统计公报形式对外公布,季度统计数据由商务部于季后20日内对外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管理中使用的以及对外提供的统计资料,以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统计资料为准。 
  对外公布的对外直接投资季度统计数据包括商务部根据上年度利润再投资测算的季度利润再投资。 
  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可根据对外直接投资实际情况对本年季度数据及上年度年报数据予以调整,最终数据以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为准。 
    九、《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使用的国别(地区)统计代码,按国家统计局制定的2003年国别(地区)统计代码表执行。法人单位代码按各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法人单位代码证书》代码填报。境内投资主体所属行业类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执行,境外企业所属行业类别参照执行。 
    十、统计原则 
  (一)本制度执行国际非统一体系,即仅统计境内投资主体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完成的直接投资活动。 
  (二)国家(地区)的统计原则 
  对外直接投资的国家(地区)按直接东道国/直接投资国体系(国际上称为非统一体系)确定直接投资的流出/流入国家(地区)。即按对外直接投资的子公司、联营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国家(地区)统计。 
  (三)其他统计原则 
  1.凡境内投资主体在境外企业中拥有或控制10%或以上的投票权(对公司型企业)或其他等价利益(对非公司型企业)的投资,均计入对外直接投资统计。 
  2.为承担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而设立的项目公司或代表处计入对外直接投资统计。 
  3.子公司获得由境内直接投资主体担保的借款,不计入对外直接投资统计。 
  4.参加国际组织的投资不计入对外直接投资统计。 
  5.以提供技术并收取管理费的跨境服务不计入对外直接投资统计。 
  6.境外企业若被其他国家企业收、并购,记作境内投资主体对外投资的减少。 
  7.若境外企业中有多家境内投资主体,以境外企业中占有最大投资份额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投资主体作为统计上报单位。 
  8.境外企业对境内投资主体投资控股比例大于或等于10%不计入反向投资。 
  9.报告年度通过追加投资等方式达到控制企业10%或以上的投票权的境外企业纳入报告年度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追加投资金额记作当期的对外直接投资的增加,累计直接投资净额金额(即存量)按其持股比例计算的所有者权益部分计算。 
  10、分支机构的投资额按其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土地、建筑物等不可移动的资产)金额统计。 
  11、境内投资主体之间以股权置换的方式获得境外企业10%以上股权记入当期对外直接投资的增加,由于股权置换而丧失或减少境外企业股权,记入当期对外直接投资的减少。 
    十一、统计制度执行中常见问题 
  1、关于统计制度中涉及的统计指标及相关业务的解释参考《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或咨询上一级统计主管部门。 
  2、关于电子钥匙的办理和更新,请直接登录查询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相关网站(www.gfapki.com.cn)。 
  3、关于统计系统应用 请拨打咨询电话:010-67800499、67800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