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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高品位特色商业步行街建设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0-06-08 11:3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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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2号)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相关工作部署,激发商业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提档升级,同时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和释放高铁经济红利,打造高端消费载体,吸引消费、产业和要素集聚,活跃首府经济、提升城市品位,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我市出台了本《指导意见》。

二、目标任务

对标国内知名商业步行街,切实发挥特色商业步行街在品牌集聚、产业融合、改革创新和资源整合等方面的辐射带动作用,真正将特色商业步行街打造成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平台,改善消费环境、增加有效供给、培育消费新增长点,通过步行街的辐射带动,推动流通创新、繁荣城市经济、促进城市发展。

按照提升老街区、发展新街区、创建名街区的总体目标,利用三年时间在全市培育3条基础设施完备、业态结构完善、运营管理规范、拉动消费明显、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的特色商业步行街,争取申报成功1条国家级试点步行街。

三、主要内容

(一)加强规划引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统筹制定本地区特色商业步行街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按照一街一特色原则,对空间布局、文化内涵、业态定位、生态景观和配套设施进行科学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建设进度。

(二)打造街区特色。在特色商业步行街改造提升过程中,要深入挖掘历史文化内涵,以产业发展的特色化、品牌化、规模化为目标,整合市场资源,引导老字号、特色餐饮和知名品牌集聚,以特色商业步行街为载体,开展形式多样的本土品牌展示推介营销活动,增强街区的特色吸引力和地方品牌竞争力。

(三)提升消费体验。集聚商务、文旅、休闲等要素,通过调整结构、完善功能、提升档次、优化形态、培育名品、引进名店、打造名街提升商流、人流、物流、信息流。深度挖掘特色商业步行街消费增量空间,在旅游旺季精心组织特色美食品鉴、民族文创精品展示等活动,打造“内蒙古味道”、“月色召城”等地标性商旅消费品牌,激发市场活力。

(四)健全服务功能。完善特色商业步行街的休闲、游憩、餐饮、购物等综合服务功能,展示草原都市特色。传承历史文脉,丰富自然景观资源,促进商业、旅游、文化产业融合。

(五)加大招商力度。以时尚化为导向,以品牌化为目标,有针对性地开展招商活动,大力发展首发经济,积极开展首店招商活动,吸引星巴克、米其林餐厅等国际知名品牌和国内品牌连锁企业进驻,汇聚具有国际知名度的名企、名店、名品,不断提升特色商业步行街的知名度。

(六)完善基础设施。从景观工程建设、公共设施改造、建筑形态调整、建筑小品与城市形象匹配、旅游线路联动设计、业态发展引导、营销宣传策略制定等方面着手,对现有特色商业步行街基础设施进行提升改造。

(七)优化街区环境。强化特色商业步行街环境卫生整治,营造整洁美观的街区环境。改善公共交通环境,增加停车设施,缓解停车难等问题。推进智慧街区建设,普及街区WIFI覆盖。在设施上重视夜间灯光美化亮化,按夜市活动时段需求开放各类景观灯,提升夜游环境品质。

(八)建立管理体制。建立特色商业步行街协调管理服务组织,为商户经营创造便利条件,为市民和游客消费提供优质服务。成立由商户广泛参与的商(协)会组织,统筹业态结构,促进模式创新,规范经营行为、推动行业自律。

(九)支持高品位特色商业步行街建设。支持高品位特色商业步行街开展示范创建,支持特色商业步行街规划。

(十)支持特色商业步行街开展宣介、促销活动。加强特色商业步行街的整体包装和宣传推介,对进驻特色商业步行街的品牌企业,优先推荐参加商务、文化旅游部门给予展位费补贴的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展览、推荐会。鼓励以特色商业步行街为载体开展丰富多彩的美食节庆活动、群众性文化活动和国际交流活动,把特色商业步行街建设成为城乡居民和中外游客喜闻乐见的游憩消费场所。

四、涉及的范围

市四区、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

五、支持标准

(一)鼓励高品位特色商业步行街创建。对申报成为国家级试点步行街的特色商业街区,市政府奖励街区所在地政府300万元;对申报成为自治区级试点步行街的特色商业街区,市政府奖励街区所在地政府100万元;已申报成为国家级试点步行街的特色商业街区不再申报自治区级试点。奖励资金专项用于特色商业步行街持续化建设。

(二)支持特色商业步行街规划工作。市政府对评为国家级、自治区级试点步行街的街区所在地政府给予步行街建设规划(方案)经费补助,补助标准为编制规划(方案)合同金额的三分之一,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