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2号)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相关工作部署,进一步繁荣我市夜间经济,挖掘消费潜力,推动首府经济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品质化、多元化、便利化消费需求,我市出台了本《指导意见》。
二、目标任务
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立足挖掘内需潜力、推动消费升级、繁荣首府经济的总体要求,按照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的原则,着力培育发展时尚活力型、商贸文旅型、便民服务型等夜间经济形态,提升夜间消费供给,营造开放、有序、活跃的夜间经济发展环境,打造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夜青城”消费品牌。
利用三年左右时间,以各地区为主体,各相关部门协同配合,通过改善基础设施、健全配套服务、汇聚消费品牌、培育消费业态、塑造消费场景,重点培育以购物、旅游、文化、体育、餐饮、健康等为代表的服务型消费产业,在商业中心区、旅游景区、历史文化街区和文体娱乐功能区等重点区域打造一批布局合理、管理规范、各具特色、功能完善的“夜青城”消费功能区,进一步提升首府夜间经济消费品质。
三、主要内容
(一)打造夜间经济地标性功能区。各地要结合实际,因势利导、因地制宜编制夜间经济功能区发展规划,做好业态发展引导,依托商圈、特色商业步行街、大型商业综合体、旅游景区、文体娱乐场所打造一批“夜青城”消费功能区。市四区、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分别选定1-2个业态丰富、设施完善、消费集中的区域进行持续性精心培育,做到一年见成效、两年成规模、三年树品牌。加大夜间经济消费功能区宣传推荐力度,组织开展青城最美特色商业步行街、最火深夜餐桌、最炫民族歌舞等美食休闲“打卡”地宣传活动。
(二)集聚高端消费品牌。支持老字号、地方特色餐饮企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在夜间消费功能区设点开店,通过展示传统技艺、创新经营模式扩大产品受众、提升品牌价值和影响力。积极引进国际性、全国性和区域性的品牌首店、旗舰店、体验店在夜间消费功能区开设直营门店。
(三)策划“夜青城”促消费活动。在大召特色商业步行街、大盛魁文创园、稍麦美食街、万达步行街等区域组织开展深夜美食节、灯光节、文旅演出等夜间主题活动。选择发展基础好、管理水平高的夜生活集聚区在夜间特定时段开展店外营销活动。
(四)引导夜间体育消费新风尚。推动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延长营业时间,完善公园体育健身设施和运动场地,满足市民健身消费需求。加强体育赛事组织和引进,不断健全体育健身和体育竞赛表演市场。
(五)构建夜间消费新生态。引导夜间消费场所拓展智能化、网络化全渠道布局,增加互联网、大数据、AR、VR等现代技术的应用,打造一批智慧商圈、智慧景区,构建场景化、立体化、智能化的消费环境。
(六)点亮夜间消费场景。组织“夜青城”消费功能区夜景亮化、美化工程改造提升,完善夜间标识体系、景观小品、休闲设施、灯光设施、环卫设施、公共Wifi等配套设施。结合区域资源禀赋和特色文化建设具有区域标识度、多业态融合发展的消费场景。
(七)打造夜间消费载体。精心培育夜间消费主场景,引导特色商业步行街、大型商业综合体延长营业时间,增加适合夜间消费的经营项目。扶持24小时便利店发展,支持其拓展经营范围,推出符合夜间消费的服务和产品。鼓励有条件的博物馆、美术馆延长开放时间,逢重要时间节点、传统节日开放夜场参观。鼓励城区旅游景区开放夜间旅游或延长观光时间,打造一批富有特色的夜间旅游活动项目。
(八)优化夜间公共服务。在夜经济消费功能区周边做好地铁、公交等运输服务保障工作。加密运行班次、延长运营时间,适当增加街面限时停放车位和出租车候客点。加强夜间经济消费功能区生活垃圾收运作业管理,为夜间经济发展提供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服务保障。
(九)加强夜间经济风险防控工作。制定保障夜间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级防控方案,有针对性调整和加强夜间巡控警力,提高安全保障水平。对于属于大型活动安全许可范畴的活动,公安机关要简化安保审批手续,提供高效安全服务支撑。各地要建立夜间经济活动风险评估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营造安全有序的夜间消费环境。
(十)维护夜间市场经营秩序。建立消费者维权社会共治格局,畅通消费者投诉渠道,依法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夜间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十一)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各地对夜间经济消费功能区设施改造提升、服务功能完善要给予资金支持。市直相关部门要用好各类产业发展资金和上级专项资金,加大对夜间消费性服务业重点领域、重大项目和重大活动的支持力度。
(十二)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鼓励各类夜间经济消费功能区入驻企业成立商(协)会等社会组织,在优化业态结构、规范经营行为、监督行业自律等方面发挥统筹和指导作用,协调推进本区域夜间经济发展。
四、涉及的范围
市四区、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