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标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文件与解读 > 政策文件

呼和浩特市商务局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制度

来源:发布来源: 呼和浩特市商务局 发布日期:2017-12-12 15:39 浏览次数:
字体:[    ]
分享到:
打印本页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信息澄清行为,防止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与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遵循发现及时、责任落实、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  各科室、二级单位发现或收到疑似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立即上报我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科室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分管领导审核。

第五条  确认发现涉及本单位行政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由woj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控制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继续传播,同时在我局门户网站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通过我局官方微博、媒体、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进行澄清。

第六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按程序进行审核、批准。以本单位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涉及市政府其他部门职责和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报市政府及市级宣传部门批准。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