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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呼和浩特综合保税区发展的意见

来源:呼和浩特市商务局 发布日期:2023-06-30 10:0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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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林格尔新区、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

为推动呼和浩特综合保税区发展建设,促进呼和浩特积极融入国家“一带一路”倡议,实施中蒙俄经济走廊国家战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产业发展规划,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通用政策

(一)企业每自然年度进出口额累计达到以下标准的,给予特殊贡献奖励:年度进出口额累计达到1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以下,每进出口1美元奖励0.03元人民币;年度进出口额累计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至5000万美元(含)以下,每进出口1美元奖励0.04元人民币;年度进出口额累计达到5000万美元以上,每进出口1美元奖励0.05元人民币。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鼓励各类企业入驻综合保税区发展,对租用保税区厂房的企业,年进出口额累计达到5000万美元(含)至1亿美元的,按其当年实缴租金的50%给予补贴;年进出口额累计达到1亿(含)美元以上的,按其当年实缴租金予以全额补贴。每个企业租金补贴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三)支持相关企业在综合保税区内投资。在综合保税区内以机械设备等基础设施建设为主的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购置)项目,建成投产后按其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投资奖补,补贴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符合呼和浩特市“工业十条”政策的项目,企业可叠加享受市级、综保区两级政策支持。

(四)在园区内进行存储、集货、分拨货物(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年货物进出口量不低于50标箱的,每个20尺标箱给予奖励1000元人民币,每个40尺标箱给予奖励2000元人民币。单个企业每年的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二、专项政策

(五)对开展有色金属及珠宝首饰加工的企业,投产后年度实际进出口额达到10亿美元(不含)、20亿美元(不含)、30亿美元(不含)以上的,按年度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人民币、200万元人民币、300万元人民币。

(六)被评为国家3A、4A、5A级的物流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人民币、30万元人民币、50万元人民币奖励。

(七)吸引外商投资,对当年新设或增资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研发机构给予奖励,奖励人民币标准为当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的1%(不含外方股东贷款),单个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八)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对取得自治区级认定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人民币。

(九)支持服务贸易发展。对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当年离岸服务外包交易总额100万美元以上,每1美元奖励0.01元人民币,最高10万元人民币。

(十)从事检测认证、全球保税维修服务的企业在综保区注册经营且实际开展业务后,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人民币。

(十一)支持二手车出口业务发展。对在综保区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企业, 按照2000元人民币/辆的标准,给予单个企业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年的奖励。

(十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开展以商招商、产业链招商引进符合呼和浩特综合保税区发展和规划的企业、项目,新引进企业入驻综保区开展业务后,对以商招商、产业链招商的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奖励,引进企业实际年进出口额达到5000万元(含)人民币至1亿元(不含)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人民币;引进企业实际年进出口额达到1亿元(含)人民币至5亿元(不含)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人民币;引进企业实际年进出口额达到5亿元(含)人民币至20亿元(不含)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人民币;引进企业实际年进出口额达到20亿元(含)人民币至50亿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人民币。对单个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年度奖励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对于引进重特大外向型项目及对综保区招商引资产生特殊贡献的平台、商(协)会、企业及个人,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奖励。

三、人才政策

呼和浩特综合保税区人才引进政策参照《呼和浩特市吸引人才政策10条支持人才就业创业配套实施办法(试行)》《呼和浩特市吸引人才政策10条 科技创新领域配套实施细则 (试行)》(呼政发〔2022〕26号)文件实施。

四、配套政策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下列货物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海关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一)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

(二)区内企业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中第五条所列业务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

(三)综合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和区内企业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

五、其他

(一)本意见适用于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入驻于呼和浩特综合保税区内的所有企业。同时,国家、自治区出台的适用于综合保税区属地的优惠政策,呼和浩特综合保税区依照执行。通用政策与其他类别政策可叠加适用,同级政策内各条款择优适用。

(二)鼓励和支持在综合保税区注册的独立法人,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按照呼和浩特市委、市人民政府出台的促进科技创新政策,给予奖励和补助。

(三)由市人民政府出资设立综合保税区产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促进产业发展。

(四)凡在呼和浩特综合保税区的企业,按照“非禁即准、非限即许”的原则,允许增加或扩大经营范围。

(五)重大项目、重大事项的优惠政策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

(六)本意见由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执行中的具体解释工作由呼和浩特综合保税区管委会承担。

(七)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呼和浩特综合保税区发展的意见》(呼政发〔2019〕30号)同时废止。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7日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