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全区招商引资国内到位资金统计管理工作,全面、准确反映我区招商引资项目的整体情况,提高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和数据报送、分析的信息化水平,在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统计局联合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引进国内(区外)资金统计管理办法》(内发改协字〔2014〕3号)的基础上,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统计局研究修订并联合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引进国内到位资金统计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方便全面理解《管理办法》相关内容,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22年8月,按照自治区党委要求,国内招商引资统筹协调职能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划转至自治区商务厅,按照职能职责,由自治区商务厅会同统计局负责按月开展招商引资国内到位资金统计调度工作。为适应招商引资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 自治区商务厅会商自治区统计局,对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统计局联合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引进国内(区外)资金统计管理办法》(内发改规范字〔2014〕3号)进行修订。
二、修订原则
《管理办法》修订遵循以下原则:只改必须改的,保持统计工作连续性;只做适当修改,实现与时俱进;可改可不改的,原则上不作修改;广泛征求意见,发挥集体智慧。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包含六个章节,分别是总则、入统范围、入统档案资料、项目信息填报、统计调度要素保障、附则。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修订目的、统计职责、统计事项、统计方式。
第二章“入统范围”。明确了招商引资国内到位资金统计范围。
第三章“入统档案资料”。明确了项目入统需要提交的资料和作证材料。
第四章“项目信息填报”。明确了招商引资项目和调度管理系统填报要求
第五章“统计调度要素保障”。对各地投资促进部门完成统计调度工作提出要素保障要求。
第六章“附则”。明确了管理办法解释部门和施行日期。
四、印发施行
《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统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引进国内(区外)资金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发改协字〔2014〕3号)同时废止。《管理办法》出台将使我区引进国内到位资金统计调度工作科学、规范、严谨,提高项目、数据报送信息化水平,及时、全面、准确监测分析有关情况,真实客观反映全区招商引资成果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