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我区引进国内到位资金统计调度工作科学、规范、严谨,提高项目、数据报送信息化水平,及时、全面、准确监测分析有关情况,真实客观反映全区招商引资成果质效,自治区商务厅会同统计局对《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统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引进国内(区外)资金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发改协字〔2014〕3号)进行了修订,形成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招商引资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负其责。自治区商务厅负责招商引资统计范围、统计口径、报表格式、指标设置、计算方法的制定,与自治区统计局进行数据交换和共享、数据发布。自治区统计局负责500万元及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入统和本年完成投资统计。各地区投资促进部门负责招商项目的认定、建档,向当地统计部门获取项目开工统计编码并报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区外)投资者在自治区境内计划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50万元及以上的地质勘查等风险投资项目及产权、股权交易项目。
第四条 引进国内(区外)投资的项目必须由项目所在地建立完整的档案,未建档或项目档案不全的不得纳入统计。
第五条 招商引资统计实施信息化管理。招商引资统计工作一律通过内蒙古招商引资项目管理系统线上进行。自治区商务厅负责对招商引资项目管理系统提出功能需求,自治区政务信息化和大数据应用系统管理部门负责招商引资项目管理系统的开发建设、升级运维,自治区商务厅会同统计部门组织盟市加强相关培训。
第二章 入统范围
第六条 本办法中引进国内到位资金是指国内(区外)投资者在我区投资项目的投资完成数,其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据项目统计编码从统计部门数据库中提取。
第七条 区外企业在我区兴办的独资、合资、股份制企业在自治区境内进行再投资的项目资金纳入统计。
第八条 项目建成投产后用于项目扩建、技改的投资纳入统计。
第九条 房地产企业开发的住宅及商住小区项目,引进资金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70%计入统计。
第十条 区外投资者在我区实施的未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地质勘查风险投资项目,按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矿权价格和投资协议实际投入的资金计入统计。
第十一条 区外投资者在我区实施的产权、股权交易等其他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投资协议实际交易额计入统计。
第十二条 区外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全国性垂直管理企业(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国能集团、华能集团、华电集团、大唐集团、三峡集团等)以及企业总部在区内设立分支机构(含分公司、子公司)的投入只统计其固定资产投资部分。
第十三条 下列情况不计入统计范围:
(一)公司注册资金;
(二)区内企业发行的股票债券;
(三)商贸企业的流动资金,货物占款;
(四)投资方属于区内,由区外企业垫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五)项目总投资中财政性拨款等政府补助资金。
第三章 入统档案资料
第十四条 项目档案采取分级管理。项目所在旗县市区(开发区)在项目入库时,通过内蒙古招商引资项目管理系统上传相关佐证材料建立电子档案。盟市投资促进部门通过内蒙古招商引资项目管理系统进行线上审核。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提交:在自治区内注册企业的营业执照;投资方身份证明;企业在原项目基础上扩大投资的决议或提供项目核准备案文件。
其他项目(产权、股权、地质勘查等)需提交:项目简介;投资合同(投资协议);在自治区内注册企业的营业执照、投资方身份证明;产权项目还需提交项目核准备案文件。
投资方身份证明具备下列资料之一即可:企业法人投资的提供区外企业法人资格证书或区外企业营业执照;自然人出资的提供出资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证明投资人身份的资料。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人民银行企业征信业务经营备案的机构提供相关企业信息并截图上传。
第十六条 区外投资者在我区实施的未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地质勘查风险投资项目,按照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矿权价格和投资协议实际投入的资金计入统计,以投资协议和银行转账凭证为准。
第十七条 区外投资者在我区实施的未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产权、股权交易项目,按照投资协议实际交易额计入统计,以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或作价证明和银行转账凭证为准。
第四章 项目信息填报
第十八条 各地区投资促进部门应及时掌握项目开工信息,并向统计部门获取开工项目统计编码,于项目开工当月将项目统计编码和档案资料录入内蒙古招商引资项目管理系统。其他项目(产权、股权、地质勘查等)报送相关证明材料,录入内蒙古招商引资项目管理系统并获取项目编码。
第十九条 各地区投资促进部门与同级统计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配合。各地区投资促进部门在收集、审核项目档案资料的基础上及时报送项目统计编码,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各盟市投资促进部门要加强对上报项目的审核工作,确保项目信息真实、准确,数据规范、有效。
第二十条 各地区投资促进部门在内蒙古招商引资项目管理系统录入招商引资项目时,根据管理系统不同功能模块的设置条件,认真选择项目所属行业、领域、产业链类别等,准确录入招商引资项目信息。
第二十一条 各地区投资促进部门登录内蒙古招商引资项目管理系统录入招商引资项目信息和上传相关资料时间为每月12日前,13日—15日盟市投资促进部门负责对项目信息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核,16日至月底管理系统将关闭。公休日顺延。遇有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商务厅对盟市项目信息填报和数据报送质量进行评定,适时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年底汇总后,作为对盟市招商引资绩效考核评价的依据之一。
第五章 统计调度要素保障
第二十三条 各地区投资促进部门要加强对招商引资统计调度工作的领导,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统计调度人员,统计调度人员岗位发生变动时,要及时更换,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同时要在经费和软硬件设施配备上给予充分保障。
第二十四条 各地区投资促进部门要完善统计调度基础工作,规范管理原始记录资料,建立统计台账,电子文档资料要保存在物理隔离的计算机内并做好备份。统计调度人员使用的计算机要实行专人专机,避免受计算机病毒的侵害,保证招商引资项目管理系统正常运行。
第二十五条 招商引资统计调度人员应具备统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各盟市投资促进部门要加强对旗县市区招商引资统计调度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统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引进国内(区外)资金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发改协字〔2014〕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会同自治区统计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