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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等6部门联合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

来源:内蒙古商务厅 发布日期:2024-09-12 15:45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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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和《商务部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汽车以旧换新有关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做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着力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9月9日,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财政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6部门联合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做好与国家政策衔接,《实施细则》提高了我区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标准,增补了旧车在消费者名下持有时间要求。个人消费者报废本人名下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报废2018年4月30日前(以下日期均含当日)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置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可申请20000元/辆补贴;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置2.0L(含)排放标准以下燃油乘用车可申请15000元/辆补贴。对自2024年4月24日起提交的符合条件的补贴申请(含完成补贴发放的申请),均按本细则明确的标准予以补贴。其中,对此前提交的符合条件的补贴申请,按以上标准补齐差额。《实施细则》明确个人消费者报废的旧车须于2024年7月25日前登记在本人名下。《内蒙古自治区汽车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内商运字〔2024〕273号)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为进一步促进汽车消费,《实施细则》新增了我区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政策,即个人消费者在本细则印发之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转让本人名下燃油或新能源乘用车,并在内蒙古自治区内购买乘用车新车,开具当地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并完成车辆注册登记,可申请一次性购车补贴。新购车辆为新能源乘用车的,按照购车发票金额(价税合计,下同),5万元(含)至10万元(不含)的补贴14000元,10万元(含)至20万元(不含)的补贴16000元,20万元(含)以上的补贴18000元;新购车辆为燃油乘用车的,按照购车发票金额,5万元(含)至10万元(不含)的补贴11000元,10万元(含)至20万元(不含)的补贴13000元,20万元(含)以上的补贴15000元。

《实施细则》明确了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流程,符合条件的个人消费者通过登录云闪付APP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补贴小程序汽车置换更新活动专区,填报补贴申请材料。由各盟市商务、公安、税务、工信部门通过平台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信息进行比对、审核,审核通过后由盟市商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将资金及时拨付至消费者。

《实施细则》明确了汽车以旧换新监督管理要求,各盟市要在执行中做好相关政策衔接,确保政策平稳过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便企利民。设立汽车以旧换新电话咨询热线,及时回应公众诉求。

下一步,自治区商务厅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盟市落实好补贴政策,持续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让“真金白银”的实惠惠及更多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