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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商务厅 发布日期:2024-09-12 15:4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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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04号)和《商务部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汽车以旧换新有关工作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392号),进一步做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着力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4年9月9日



内蒙古自治区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04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和《商务部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汽车以旧换新有关工作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392号),进一步做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着力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特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

一、汽车报废更新

(一)补贴范围

自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个人消费者报废本人名下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报废2018年4月30日前(以下日期均含当日)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在内蒙古自治区内购买新车,开具当地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可申请一次性购车补贴。

(二)补贴标准

个人消费者报废上述两类旧车并购置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可申请20000元/辆补贴;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置2.0L(含)排放标准以下燃油乘用车可申请15000元/辆补贴。对自2024年4月24日起提交的符合条件的补贴申请(含完成补贴发放的申请),均按本通知明确的标准予以补贴。其中,对此前提交的符合条件的补贴申请,按以上标准补齐差额。

(三)补贴条件

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申请的主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参加申请补贴的报废汽车所有人和新购置汽车所有人应为同一个消费者。

2、按《若干措施》规定要求,个人消费者报废的旧车须于2024年7月25日前已登记在本人名下,以旧车《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载明的登记日期为准。

3、个人消费者报废名下的旧车,报废日期应在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间,报废日期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上载明的交车时间为准。《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

4、个人消费者名下的旧车报废后,需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注销证明》应于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间取得。

5、个人消费者新购车辆,购买日期应在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间,购买日期以汽车销售机构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

6、个人消费者购买的新车应于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间完成车辆注册登记,取得《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注册日期以《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注册日期为准。

7、享受自治区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新购车辆,不得重复享受自治区汽车置换更新补贴。

(四)补贴申请材料

1、报废更新车主需填报个人身份信息,报废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新购乘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

2、申请人本人持有的银行借记卡(一类)开户行、卡号、可正常接收短信的手机号码。

上述申请人提交的身份信息、银行卡信息、发票信息和车辆注册登记信息须保持一致。

(五)补充说明

《内蒙古自治区汽车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内商运字〔2024〕273号)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二、汽车置换更新

(一)补贴对象:个人消费者

(二)补贴范围:自本细则印发之日至2024年12月31日,个人消费者转让本人名下燃油或新能源乘用车(以下简称“旧车”),并在内蒙古自治区内购买乘用车新车,开具当地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可申请一次性购车补贴。

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新能源乘用车包含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燃料电池汽车三类(机动车行驶证副页有“新能源”标注,挂绿色车牌)。

转让车辆是指个人消费者本人名下注册登记的燃油或新能源乘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不含变更登记),取得《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完成转让登记手续。

新购车辆是指个人消费者在内蒙古自治区内购买燃油或新能源乘用车新车,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完成车辆注册登记,取得有效《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

(三)补贴标准

1、新购车辆为新能源乘用车的,按照购车发票金额(价税合计,下同),5万元(含)至10万元(不含)的补贴14000元,10万元(含)至20万元(不含)的补贴16000元,20万元(含)以上的补贴18000元。

2、新购车辆为燃油乘用车的,按照购车发票金额,5万元(含)至10万元(不含)的补贴11000元,10万元(含)至20万元(不含)的补贴13000元,20万元(含)以上的补贴15000元。

(四)补贴条件

本次汽车置换更新补贴申请的主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转让旧车、购买新车并注册登记须为同一个人。

2、个人消费者转让的旧车须于本细则印发之日前已登记在本人名下,以旧车《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载明的登记日期为准。

3、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为内蒙古自治区各盟市。

4、个人消费者转让旧车和购买新车日期须在本细则印发之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间,无先后顺序要求,旧车转让日期以《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上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新车购买日期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

5、个人消费者购买的新车应于2024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车辆注册登记,取得《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注册日期以《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注册日期为准。

6、享受自治区汽车置换更新补贴资金的新购车辆,不得重复享受自治区汽车报废更新补贴。

(五)申领补贴程序

1、申请

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消费者应于2025年1月10日前,通过登录云闪付APP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补贴小程序汽车置换更新活动专区,按系统提示完整、准确、清晰填报以下补贴申请材料:

(1)申请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需上传证件正反面照片或扫描件;申请人本人持有的银行借记卡(一类)开户行、开户行信息、可正常接收短信的手机号码。

(2)转让旧车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原件照片或扫描件;旧车《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包含机动车登记日期、登记编号、车辆类型、车辆识别代号等内容)。

(3)购买新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原件照片或扫描件。

申请人提交的身份信息、银行卡信息、发票信息和车辆转让登记、注册登记信息须保持一致。

2、审核

汽车置换更新补贴申请,由各盟市商务、公安、税务、工信部门通过平台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信息进行比对、审核,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商务部门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单据证明进行形式审查;公安部门负责核查二手车转让信息、新车注册信息;税务部门负责核查旧车及新车交易发票信息;工信部门负责核查新能源车车型信息。

经审核,信息真实完整,符合补贴范围和条件的,予以审核通过。经比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退回申请:

(1)申请人未按要求提交完整信息、提交的材料不清晰或者无法辨识;

(2)旧车及新车《机动车登记证书》载明的车辆不属于小型、微型载客汽车类型;

(3)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载明的开票地信息非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

(4)申请人提交的个人身份信息与转让旧车的个人信息、购买新车的个人信息、注册登记新车的个人信息不一致;

(5)其他不符合补贴条件的情况。

平台将审核结果通过平台页面显示,如需修改,同步告知需补正的信息和材料。申请人应及时登录平台查看审核进度。若审核未通过,需根据提示在政策实施期限内补充更正相关材料并重新提交申请。对不符合条件的补贴申请予以退回并通过平台告知原因。

3、异议复核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各盟市商务局申请复核,盟市商务局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通知申请人。

三、资金来源

根据《若干措施》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超长期国债资金用于支持地方提升消费品以旧换新能力,推动汽车报废更新和个人消费者乘用车置换更新。

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按照9.5:0.5的原则由中央与自治区本级财政分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厅综合各盟市人口、地区生产总值和商务厅测算需求量等因素,结合实际将资金切块下达各盟市。

四、审核拨付流程

各盟市商务主管部门收到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申请材料后,会同财政、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进行审核,通过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反馈审核结果。自治区商务厅负责总体协调和统筹实施,征选第三方机构搭建汽车置换更新服务平台,督导各盟市商务局做好补贴申请的审核工作。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落实补贴所需中央及自治区级财政资金,会同自治区商务厅督导各盟市做好资金拨付执行、监督管理、最终清算等工作。自治区公安厅负责审核查验车辆相关信息数据,依法查处打击补贴申领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自治区工信厅负责比对新购车型是否为新能源车。自治区税务局负责查询发票真伪。各盟市商务局会同本级相关部门按照要求实施本地区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工作,负责补贴资金申请的审核工作。

各盟市财政部门可根据盟市商务部门提供的本地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乘用车保有量和2024年度汽车报废更新的目标数量、置换更新等情况,将中央、自治区下达的补贴资金预拨给盟市商务部门。盟市商务部门每20个工作日汇总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信息、补贴金额,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自治区商务厅按季度将各盟市资金安排意见报自治区财政厅、财政部内蒙古监管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具体拨付办法由盟市商务、财政、发改部门共同议定。

政策实施期结束后,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各盟市汽车以旧换新数量和资金发放等情况进行清算。按照国家资金拨付及清算要求报财政部内蒙古监管局审核。

五、监督管理

各盟市按照《若干措施》及我区汽车以旧换新政策等规定对汽车报废更新、个人消费者乘用车置换更新资金补贴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在执行中做好相关政策衔接,确保政策平稳过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便企利民,并有效保障补贴资金安全。

各盟市要设立汽车以旧换新电话咨询热线,及时回应公众诉求,受理和解决消费者咨询、投诉等相关事务,接受社会监督。对经查实发现利用虚假信息或设置虚假交易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各盟市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追回补贴资金。违规个人和企业将被取消补贴和参与补贴活动资格,并计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个人和企业的法律责任。汽车销售企业和所属销售人员应依法经营、诚信经营,严禁多开、虚开、伪造销售发票,不得以协助办理补贴申请为名,收取任何费用。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